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課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龔暐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詠盛
- 訴訟代理人
-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開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變更名稱為開鼎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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