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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國祥陳宛榆楊淑儀

上訴人
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課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龔暐翔律師
被上訴人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開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變更名稱為開鼎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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