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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宜芳李怡諄黃悅璇

                   113年度金上字第4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5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6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7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8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9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0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4至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字第4 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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