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
- 上訴人
- 訴人 ○○○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 訴訟代理人
-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4日結婚,並於108年間與訴外人○○○、○○○合夥開設○○、○○○○診所,嗣於112年3月1日協議離婚。上訴人前於113年4月間與前揭診所合夥人發生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分別於113年5月20日、同年月22日在其社交平台臉書個人帳號「OOOO OOOO OOO」(下稱系爭帳號)頁面,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章(下分稱附表編號1貼文、編號2貼文,合稱系爭貼文),指述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上訴人及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施以家暴行為、為慣性家暴犯等情,並將系爭貼文之公開狀況設為「地球」,使任何第三人均得瀏覽。上訴人亦曾在兩造共同工作之場域,向助理散布伊於婚姻期間有家暴情事。惟上訴人於系爭貼文所為言論均不實,且純屬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已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聲明:(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移除貼文及刊登判決全文、給付20萬元本息遭駁回部分,未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非本件審理範圍,不予載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13年5月20日前已因婚姻所生矛盾及○○診所合夥爭議,而爭吵多時,衍生諸多民、刑事事件,伊遂以張貼文章方式,抒發自身長時間壓抑之情緒與壓力。系爭貼文所示家暴情事均屬實,亦無侵害其名譽權。又系爭貼文行為非具不法性,屬基於合夥營業糾紛、被上訴人無依據之情感指摘下,不得不為之自衛、自辯澄清,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舉。且被上訴人之身分,其職業為○○○,於搜尋網路查詢其姓名,可得知學經歷、執業地點等,被上訴人為公眾人物,本件經營權與情感紛擾之情事實屬可受公評之事;伊之行為目的與行為態樣,乃合乎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未違反客觀上之現行法秩序規範價值,亦未具主觀上之不法性,自無所謂名譽權受侵害情事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本息,暨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對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4年1月4日結婚,112年3月1日協議離婚。
㈡兩造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由兩造共同監護,約定主要照顧者為上訴人。
㈢兩造與第三人合夥開設○○診所,並因前揭合夥事業衍生糾紛。
㈣上訴人於113年5月20日、同年月22日在其社交平台臉書個人帳號「OOOO OOOO OOO(A04) 」頁面,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1、2即系爭貼文之文章。
㈤被上訴人與○○○、○○○於113年5月3日在○○○○診所,發放如被證6之合夥會議記錄資料。
五、兩造之爭點:
㈠上訴人是否將系爭貼文之公開狀況設為「地球」(即開放分享對象為所有人)?
㈡上訴人張貼系爭貼文之行為,有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是否將系爭貼文之公開狀況設為「地球」(即開放分享對象為所有人)?上訴人於113年5月20日、同年月22日在其社交平台臉書個人帳號「OOOO OOOO OOO」頁面,張貼系爭貼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雖否認將系爭貼文之公開狀況設為「地球」(即任何第三人均得瀏覽之狀態)一節,然觀諸系爭貼文有「地球」之圖示(見原審審訴卷第27、41頁),即為任何第三人均得瀏覽之狀態,此從被上訴人提出狀態設定之截圖說明可知(見本院卷第75頁),應堪認定。
㈡上訴人張貼系爭貼文之行為,有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意指參照)。再按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是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且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104年度台上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主觀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附表編號1貼文部分:經查,上訴人發表貼文之前後脈絡,前言先稱:「新聞出來也好幾天,這段時間收到許多朋友的關心相信更多人知道但又不敢問吧,雖然不是什麼光彩的事,但還是決定勇敢講出來。」,再觀諸上訴人提出新聞標題為「○○○○診所爆股東糾紛貼公告:遭非法入侵搶財物、員工受傷」之網路新聞(日期為113年5月16日,見原審審訴卷第109頁),以及113年5月7日○○○○診所臉書所發布之「聯合聲明」稱:「因診所不可抗力之因素」、「○○○副院長、○○○副院長、○○○醫師#被迫暫時停止看診」(見原審卷第57頁)為據,可知該貼文之起因,源於新聞報導兩造合夥經營○○診所事業之糾紛以及○○診所三名醫師停診之聲明。其次,貼文稱:「離婚原因是他長期家暴」、「除了家人跟諮商師,我沒說過家暴的事」,則上訴人於貼文固提及被上訴人「家暴」之行為,然接續內容為:「他開始在醫師還有助理面前挑撥、說我壞話,說我外遇、說我男友有問題會在外欠債,拿我當保人,進而影響到診所合夥的大家…等(他挑撥的事情我有人證物證)」,此經證人A01於本院到庭證述:伊曾受僱於兩造共同開設之○○、○○診所,目前受僱於○○診所。在○○診所,大概是113 年4 月中旬,被上訴人講上訴人外面有男朋友,有可能男朋友會來診所,也會來參與診所事業,會影響診所營運。我跟A02是比較資深的員工,他希望我們站他這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33、134頁),另據證人A02於本院到庭證述:伊曾受僱於兩造共同開設之○○、○○診所,目前受僱於○○診所。我有聽過被上訴人說上訴人有外遇、交男友,欠債部分有聽過,說她男友之後會來管理診所。是在診所裡公開場所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5、137頁)。則依上開二人之證詞,可知被上訴人曾向A01、A02提及上訴人外遇、交男友、男友欠債、男友將來管理診所等情,再自後段內容均為上訴人就其自身經歷診所經營拆夥、財務處理等糾紛過程之敘述,並表達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綜上等情以觀,故上訴人抗辯:伊於該貼文中談及被上訴人家暴之事,導因於被上訴人已先行將家庭紛爭牽連至合夥經營,並向職員散布伊有外遇、新男友將介入診所經營管理等訊息,僅簡要論及婚姻破綻之原因,單純經驗敘事,目的為澄清合夥經營權紛爭與自身情感因素間之關係等語,應屬可採。
⒊附表編號2貼文部分:查,上訴人發表貼文之前後脈絡,被上訴人於113年5月22日先在其臉書貼文:「這次的事件本質上是合夥之間的糾紛..我絕對沒有家暴,我不知道為什麼要一直這樣指控我」,則該貼文前言即謂:「看到前夫○○○說:『他絕對沒有家暴、家暴在我們婚姻從未出現過』的聲明,真的是感慨萬千..本來不願再說,但他指控我公佈一切的行為是在傷害我女兒、更提到我媽媽…家人是我最後底線,我再怎麼好欺負,我也會為了她們拼盡全力...」,可知該貼文其意係回應被上訴人113年5月22日「否認家暴」之臉書貼文。再者,內容雖稱:「他就會開始情緒失控、大吼大叫摔東西推擠拉扯等等家暴行為」、「我的業績只要比他好,他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無限沈浸在自卑裡面情緒低落」、「他也不止一次在車上情緒失控,歇斯底里大吵後叫我跟女兒滾下車,開車揚長而去」、「去了(指身心科)也不願吃藥」、「強力固定孩子」等語;然參酌證人即上訴人之妹A03於本院證述:我自己有看到過,被上訴人有因自身情緒不穩,而遷怒上訴人及其子女或其他親屬之情事,一部分也有聽我姊姊轉述。被上訴人曾經在開車當中,突然心情不好或是跟我姐姐爭吵,會在駕駛座上,拍方向盤或是突然開很快,我在後座很害怕。我也看過被上訴人幾次甩門的反應。聽我姐姐轉述的部分,有時候會跟我說兩造相處過程中,被上訴人會因壓力大或工作不順利,經常講一些情緒化字眼,例如會說他很爛或是開車時憤怒地說大家一起死一死。兩造爭吵時,被上訴人會捶門或是用力拉扯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則依證人A03之證詞,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曾目睹兩造相處過程或聽上訴人轉述,被上訴人突因情緒不穩而有非理性之言語或舉動。此外,該貼文亦有提及:「他常在診間因為治療不順利就對助理大發雷霆或摔器械,助理都可作證,..」等語,業經證人A01證述:被上訴人於公開場合中,曾有情緒不穩,亦或是情緒失控之情況發生。是跟診或是在診所時間,有時候做不好,助理做錯事,情緒就會上來,講話會變大聲,會生氣,感覺得出來。這種情形1週會有1、2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33頁),以及證人A02證述:被上訴人於診所時,曾有情緒不穩或情緒失控之情況發生。有時候助理跟診時會發脾氣、拍桌子或是口氣很差。發生頻率蠻高的,1個月至少1、2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則依證人A01、A02證述之情節,足見被上訴人於診所時,時有情緒不穩或失控,諸如發脾氣甚而拍桌之情形發生。則揆諸前揭說明,依上訴人所舉之證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貼文言論對於被上訴人之描述為真,且上訴人自述家暴之事,為上訴人依其自身經歷所為之陳述,表達自己之意見、抒發自身之情緒,主觀上並無妨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意,是難認構成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⒋則綜上各情,上訴人為系爭貼文之前後始末,係附表編號1先提及有牙醫診所股東糾紛之新聞,過程中再指被上訴人「家暴」,又稱「他開始在醫師還有助理面前挑撥、說我壞話,說我外遇、說我男友有問題會在外欠債,拿我當保人,進而影響到診所合夥的大家」,之後再敘述○○診所經營拆夥、財務處理等糾紛過程。之後被上訴人於自身臉書貼文否認有家暴情事,上訴人即以附表編號2貼文回應,稱上訴人「情緒失控」、「大吼大叫摔東西推擠拉扯」、「歇斯底里大吵後叫我跟女兒滾下車」;堪認兩造對合夥經營○○診所有爭議,此不僅與上訴人感情狀況有關連,亦與兩造原婚姻關係與相處情形相關。是上訴人前述言論指被上訴人家暴,源自上述爭執,並非無端,上訴人依其親身經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貼文言論對於被上訴人之描述為真,且基於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非惡意發表言論,依前揭說明,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並衡以上訴人系爭貼文之言論,其目的、態樣,客觀上亦不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標準,亦與比例原則無悖。是系爭貼文之言論,自難認構成妨害名譽,堪以認定。
⒌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亦曾在兩造共同工作之場域,向助理散布伊於婚姻期間有家暴情事。又從伊與上訴人妹及母親之對話內容,可知伊有積極尋求改善兩造婚姻關係,以及上訴人母親表達對伊之認同與關懷,並無上訴人所指之家暴情事云云。固舉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卷第83至93頁)為證。惟證人○○○、A02於本院到庭並未證述上訴人有向其等表示遭被上訴人之家暴情事;此外,被上訴人對此並未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遽採。再者,自上開對話紀錄所示,上訴人之胞妹提及:「我相信姊夫這段時間也過得很煎熬,我很心疼你們,很由衷感謝姊夫多年來的照顧,還有對我們的付出,這些我都記在心裡,希望你跟姊都能平安。」;上訴人母親提及:「你對○○(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綽號)的用心、陪伴與愛,絕對是最真的。我看見你的身影,你累了。媽咪愛你。」,然此僅能得知上訴人之妹與上訴人母親對被上訴人曾表示關懷與感謝之意,自難以截取之片段對話內容即推論被上訴人並無家暴情事,不足採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系爭貼文所為言論均不實,純屬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云云,然上訴人系爭貼文所為言論,依前述證據,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上訴人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非惡意發表言論,阻卻侵害行為之違法性,自難認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不足採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見原審審訴卷第81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15萬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15萬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貼文内容 1 113年 5月20日 新聞出來也好幾天,這段時間收到許多朋友的關心相信更多人知道但又不敢問吧,雖然不是什麼光彩的事,但還是決定勇敢講出來。 我跟A06從開始談到真正離婚已快兩年,而離婚原因是他長期家暴,小孩歸我是主要照顧者。 離婚到現在,除了家人跟諮商師,我沒說過家暴的事,想說好聚好散,畢竟未來他依然是孩子的爸爸,另一方面也覺得很丟臉,交往9年結婚7年最後竟是這樣結束。 快七年前,我們跟○○○學長三人合夥開了○○○○,隔了兩年又開了○○○○(此時新增5%股份的○○○學弟) 離婚後,想說診次完全錯開,上班盡量不要遇到,公歸公私歸私,各自為診所努力就好。 但事情從去年A06知道我交男友後,產生變化,他開始在醫師還有助理面前挑撥、說我壞話,說我外遇、說我男友有問題會在外欠債,拿我當保人,進而影響到診所合夥的大家…等(他挑撥的事情我有人證物證) 我真的無言,我男友收入甚至比我還高,也從沒在外借錢,為何要這樣污衊他? 若我當初真是外遇,你會這麼簡單簽字放我走?若不是你心中有愧,會小孩都給我? 在他大小事不斷挑撥之下,股東關係越來越緊張。連診所用了七年的冷氣壞掉,也要怪我當初為什麼要選那家廠商…開業時所有事情我一人攬下來做,每天跟設計師廠商對進度到半夜,要做什麼工程都是傳在群組三人同意才做,助理訓練跟排班也都是我,每週班表我整整排了兩年!冷氣壞掉我也得出錢修理不是嗎? 大大小小更扯的事情太多了,最後終於鬧到要拆夥。他跟○○決定要去經營○○,而我經營○○。雖然錯愕,但我也尊重,本以為就這樣好好談拆夥 。 殊不知他們堅持: 我的○○必須解散、歇業(醫事機構代碼跟統編都要註銷)、而他們的○○不用解散,只走股份更動就好。 我無法接受這種不平等條約,就算我願意,要如何對○○所有員工患者負責交代? 直接拒絕他們後,沒幾天就收到他們寄來律師函,函中說明他們三人要終止合夥關係,原因是污衊我 111年6月用○○診所跟○○信貸500萬挪為己用,他們都不知情。 若我不配合解散○○,就要告我背信跟侵佔罪。 天地良心,當時借款的111年6月,我跟A06還在婚姻關係中,他跟我一起跟銀行申貸,申貸書上面還有他本人簽名蓋章,離婚財產分配時,他也分走一半的錢! 現在A06卻說他完全不知道有借錢的事,甚至還四處散播文件是我強勢逼他簽的,他不知道簽了什麼文件。但很好笑的是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拿走一半的錢倒是非常清楚。股東都被他洗腦。 然後當初為何要用診所借這500萬,是因為110年底,我們股東三人共同在○○牙醫旁買了三千多萬的電梯透天店面,本來要將○○遷移過來,但搬遷費用太高才暫緩。 而因為買了診所共同房產,我們資金很卡,股東才同意我們用○○○○去信貸500萬,每月發薪都有從我薪水扣除貸款的金額,報表一清二楚。現在卻因為要逼我單方面解散○○,而說大家都不知情? 既然四人都已由律師函表明同意解散,那就符合民法解散要件,進入清算期。 結果,竟然在5/3發生超驚恐的事情,○○○跟A06跟○○○三人,在中午休息時間,帶人闖入○○診所,對在休息的助理們宣稱他們才是○○的負責人! 然後搶走全部櫃檯的財物、診所鑰匙,還把診所監視器密碼改掉、刪除監視器畫面檔案,逼助理拿保險箱鑰匙未果,就將保險箱貼滿他們自製的封條(封條上蓋的是○○○○大小章…),助理嚇死了馬上報警,站在門口要他們等警察來才能走,他們竟還傷害助理,直接逃走。 我趕到的時候,助理都在哭,我趕快帶她去急診,左手肘跟左胸壁鈍挫傷,一個禮拜都無法上班,助理妹妹才20出頭歲,有需要這樣暴力對待她?! (他們事後還去告助理妹妹站在門口妨礙自由強制罪) 暴力事件後,診所決定司法調査間,先暫停他們門診。(助理都嚇死了誰敢跟他們診?) 這時候,A06卻盜用○○○○的FB粉絲專頁跟google評論,發佈不實文章,說:「因為診所不可抗力因素,他們被迫無法在○○○○看診,請所有的患者到○○○○○○找他們看診。」 什麼叫不可抗力事件?為什麼不說你們進來診所搶劫跟傷害助理呢? 然後被A06盜用的○○粉專跟google評論至今都拿不回來! 最扯的是,○○○還去衛生局檢舉○○○○,說我們在被盜用的○○粉專上,六年前發文有他的簡歷,是非法廣告! 請問粉專都被你們改密碼盜用了,我們要怎麼撤文? 5/10是助理的四月發薪截止日,A06跟○○○還在助理群組威脅○○助理不能領我發的薪水,不然助理會有刑責、日後要上法庭等等。 但是時間都過了5/10,他們根本不發給○○助理薪水,只發給○○助理,就是要懲罰留在○○的員工,請問這要助理怎麼生活? 全部助理都非常難過,還自發性發了連署聲明,這些員工不乏從開業第一天跟我們到現在的助理,看到他們的絕情,全部對他們心灰意冷。 事到如今,說出這些雖然無濟於事,一切交由司法處理,但相信公平公義終會有到來一天。 謝謝在我身邊支持陪伴我的家人朋友,尤其是全部的助理、醫師們!(12個助理沒人願意跟著他們)錦上添花容易,雪中送炭才是最難的,大家的支持我必銘記感恩在心。 2 113年 5月22日 看到前夫A06說:「他絕對沒有家暴、家暴在我們婚姻從未出現過」的聲明,真的是感慨萬千,雖然早知他是滿口謊言奸險的人,但下限還是能一再突破我的三觀。 可悲的不是做錯事情,而是沒有承認錯誤的勇氣;抑或更慘的是連自己做錯的病識感都沒有。 本來不願再說,但他指控我公佈一切的行為是在傷害我女兒、更提到我媽媽…家人是我最後底線,我再怎麼好欺負,我也會為了她們拼盡全力 因為你才是真正傷害孩子、傷害我媽媽、傷害我的人! A06是我第一個男朋友,我們從大一班對交往九年,結婚七年後離婚。 交往到婚後兩年他都正常,直到六年多前診所開業後,產生變化。 他開始對業績跟錢有了很大的不安全感,也是那時候開始有情緒失控跟家暴的問題。 他常在診間因為治療不順利就對助理大發雷霆或摔器械,助理都可作證,被他嚇走的助理不計其數。每月診所業績報表出來的5號前後就是我最痛苦害怕的時候。 我的業績只要比他好,他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無限沈浸在自卑裡面情緒低落,開始抱怨:他就是爛,我就是比他厲害,他是家裡的毒瘤,我一定看不起他、助理都在笑他、我一定覺得嫁給他很衰…等負面狀態。 第二種情緒,是變得異常憤怒,開始怨天尤人,覺得為什麼他這麼努力卻沒有得到回報?為什麼他業績差、治療做很差、為什麼患者討厭他… 這種時候是最可怕的 因為他情緒會很高漲,如果我沒有回應得當,他就會開始情緒失控、大吼大叫摔東西推擠拉扯等等家暴行為 假使我的業績比較差,他也會崩潰擔心說診所會倒,我們全家完蛋了、沒有錢了要過很惨的生活了。 婚後的財產我們都是共有的,面對這種暴力,我不止一次求他:「不管我業績比你好或差,我們都是共同體,我們並不是競爭的關係」 也常哭著問他:「我們到底要赚多少錢才夠?我們沒有買很奢侈的東西,也沒有做很高額的消費,現在辛苦開業賺的錢,也早就超過在醫院上班的薪水,為什麼我們卻還要過得比以前更痛苦?」 他的回答是:「我們又不是永遠都有辦法賺錢,如果下個月虧損了呢?倒閉了呢?身體出事沒辦法當○○了呢?如果現在不認真賺錢,那如果未來還有30、40年怎麼辦?」 他永遠回答不出一個數字,我們要賺到多少錢才能讓他好好對待我跟女兒 因為他内心的不安全感就是一個無底洞。 我後來花了很多時間才看開決定要離開(當然從決定到真正簽字又是一段超痛苦經過) 我沒有辦法想像未來的3、40年,我連我能不能活到明天都不知道 之後他開始會遷怒到孩子身上,那時孩子才3-4歲,只要吃飯不專心、看電視或是上線上課不專心,他就會情緒失控,大罵或強力固定孩子。 我跟他說,她是小孩沒有這麼高的專注力,請他不要這樣對待孩子。 他就說如果女兒從小就這樣,以後唸幼稚園小學就會有問題功課會很差,只能去爛的國高中上學,她的同學都是爛人,未來她的人生就會毁掉! 我跟他說人生不是只有功課,他說他的人生就是因為考上○○○○才變好的,他就只認定讀書有好工作是唯一出路。 我這樣做在害女兒,我就是爛媽媽… 那時小孩超怕跟他單獨相處 因為只要孩子不順他的意,就是「不乖」就是未來會變壞 人生會很惨 女兒從嬰兒到現在,只願意跟我還有我媽媽睡,他哄睡加幫孩子洗澡,次數在三次以内。 他也不止一次在車上情緒失控,歇斯底里大吵後叫我跟女兒滾下車,開車揚長而去… 當然每次發生事情後,他都會回來道歉,哭著保證他下次絕不再犯,為了孩子我不斷忍耐,在家人跟媽媽面前我也總是堅強。 我多次請他去看身心科,他直到諮商談離婚時才去,但去了也不願吃藥,甚至離婚後還說是我騙他去吃精神科藥… 唯一的好事是離婚後,他可能害怕再失去女兒才開始對孩子好些,不再給她高壓。孩子才願意親近他(但仍然不願跟他睡) 但他還是常在女兒或我媽面前挑撥或講壞話…離婚後說好學校活動一人去一次,開學典禮讓他先去,他卻跟我媽還有女兒說我很忙所以不去參加,讓我女兒很失望回來問我 我質問他為何要這樣說?他說:「啊妳也真的在上班不是嗎?」 我說出來的,只是我經歷的百分之一,我也知道說出這些是丟盡我自己跟全家的臉,但我問心無愧,未來讓女兒看見也無妨,因為傷害別人的並不是我。 「說出來是讓躲在暗處的人或物無所遁形,因為別人也常利用我們愛惜羽毛的自制自律來牽制勒索」 我也想讓女兒知道,我有為了自己勇敢,也為了妳勇敢。我們的人生,可以有重新選擇的機會!脫離一段有毒的關係,才能重獲所生。 註:離婚跟拆夥不是他挑撥的關係?他在診所不斷用離婚外遇欠債詆毀我。我從沒有公開過我們的事。他說從沒跟醫生助理說過這些?我截圖了其中一個影片檔,内容就是在詆毀我跟我男友,助理立即制止他說不想聽這些,這跟工作沒有關係!還有很多,有需要也可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