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牛勤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關於請求被上訴人乙○○交付營業帳冊等資料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上訴人就此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