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茂強國際林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榮
上列當事人與林凱祥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78,972 元(即4,646,386 元+132,586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483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