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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給付勞工保險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明鴻李音儀蔡牧玨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源全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勞工保險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