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源全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