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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虔霖

原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告
籃月梅
訴訟代理人
王智弘
被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夙岑
被告
王智弘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64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然兩造因遺產之返還,目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64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等,進行訴訟中,本件系爭遺產之範圍,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始得界定,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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