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 原告
- 王耀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勁宇律師
- 被告
- 籃月梅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弘
- 被告
- 王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碧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夙岑
- 被告
- 王智弘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64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然兩造因遺產之返還,目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64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等,進行訴訟中,本件系爭遺產之範圍,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始得界定,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