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英彥

原告
顏OO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OO、顏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列明被繼承人顏黃OO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顏黃OO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顏黃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請提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

㈣請造具遺產清冊並載明個別遺產之價額及遺產之總價額,及提出相關遺產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

①土地:以訴訟繫屬該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

②房屋:以繼承開始時當年度房屋稅單所示之房屋現值為基準。

③動產(如行動電話、汽車、珠寶、股票):如未經鑑價,應陳報市價。

④存款:應提出存款金額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遺產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