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婚字第279號
- 原告
- A02
- 被告
-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離婚之訴,係本於法定離婚原因,由原告提起請求法院以判決消滅婚姻關係之訴,自須以婚姻關係存在作為前提,如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然消滅,原告所提離婚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且原告起訴時,雖已具備權利保護要件,但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經查,兩造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此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54頁、第65至66頁),是兩造既已離婚,彼等間之婚姻關係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