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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4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葉芮羽

原告
A01
原告
A02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告
A03

上列原告A01、A02(下合稱原告2人)與被告A03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2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仲所遺遺產,主張兩造均為黃○仲子女,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3分之1,黃○仲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75,605元,至原告2人另主張其代墊喪葬費用,應優先自遺產中支付、扣抵云云,惟此主張尚待訴訟上實體認定得否自遺產扣除之範疇,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以原告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按應繼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有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共計1,183,73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仲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795.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3/10000) 918,267元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巷0弄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562,900元 3 存款 臺灣銀行成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800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4元 5 存款 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2,324元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78元 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63元 8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前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286元 9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67元 10 存款 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0元 11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青年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805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東城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38,151元 13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中正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3元 14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9元 15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元 1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6元 17 投資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466股 9,209元 18 其他 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278元 19 保險 富邦保本終身壽險 61,817元 20 其他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總行溢繳款 20元 21 其他 MMY-0000-0000-PIAGGIO-155 5,000元 22 債權 黃○仲114年4月薪資 80,000元 23 債權 黃○仲113年度獎金 94,327元 合計1,775,605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1之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 ⒉被繼承人黃○仲所遺遺產價額為1,775,605元。原告2人主張應繼分比例共計為3分之2,是原告2人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183,737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額1,775,605元×應繼分比例2/3=1,183,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