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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俊明楊世賢李建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號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鎮宇

      林進文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文因不滿告訴人張志偉與第三人楊銘及發生口角之聲音過大,竟與被告郭鎮宇2 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下午6時許,在連江縣○○鄉○○村00號門牌前,先由被告林進文揮拳毆打告訴人之頭部,繼之被告郭鎮宇亦加入共同徒手圍毆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額擦傷合併血腫、頭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郭鎮宇、林進文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郭鎮宇、林進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郭鎮宇、林進文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