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建光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光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光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 年6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