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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俊明楊世賢楊心希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建光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光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光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 年6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楊心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