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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俊明楊心希楊世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號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在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兩棲連附近,因工作問題與告訴人廖惠瑛發生口角。雙方嗣即發生推扯,告訴人因此倒地,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腳踹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楊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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