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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俊明李建慶楊世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號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景武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景武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晚上10時20分許,因故前往告訴人林春偉位於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48之4租屋處,先於該處1樓大聲咆哮,認告訴人不予理會後,遂基於毀棄損壞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以腳踹告訴人管理使用中之大門,致該大門破裂毀損,隨即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至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始行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7年2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楊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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