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2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在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兩棲連附近,因工作問題與告訴人廖惠瑛發生口角。雙方嗣即發生推扯,告訴人因此倒地,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腳踹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