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號
- 公訴人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溫景武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景武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晚上10時20分許,因故前往告訴人林春偉位於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48之4租屋處,先於該處1樓大聲咆哮,認告訴人不予理會後,遂基於毀棄損壞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以腳踹告訴人管理使用中之大門,致該大門破裂毀損,隨即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至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始行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7年2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