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號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號
- 原告
- 江順德
- 被告
- 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原告應補正㈠被告在連江縣南竿鄉及新北市泰山區之送達處所。
㈡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原告應補正㈠被告在連江縣南竿鄉及新北市泰山區之送達處所。
㈡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