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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號

請求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俊明楊世賢楊心希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號

原告
江順德
被告
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原告應補正㈠被告在連江縣南竿鄉及新北市泰山區之送達處所。

㈡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楊心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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