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號
受裁定人即
- 原告
-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盧進發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旺俤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6,179元(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88萬6, 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