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受裁定人即
- 原告
- 連江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廖恆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青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