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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宗育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受裁定人即

原告
連江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恆裕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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