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慶輝
- 代理人
- 廖聲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22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225元【計算式:(4+1)×43×15-1,000=2,225】;又債務人應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二年」、「聲請更生後迄今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
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
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
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
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
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
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
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
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
,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
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二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
支出數額,請註明之。
㈣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應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說明受扶養人居住何處?目
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
等?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4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及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又就扶養費部分,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負扶養
義務之人?如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最新」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之正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
聲請時僅提出113年度資料,未及提出114年度者)。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
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
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
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
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
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
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