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 原告
- 吳明慧 住宜蘭縣○○市○○路○○○號五樓之二
- 被告
- 潘建哲 住宜蘭縣○○鄉○○○路○○○○○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穎祿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