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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明山林惠玲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