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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明山周健忠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周 健 忠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憲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四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