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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明山周健忠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鄔玉君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二樓
被告
謝尚綺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周 健 忠

                    法 官  劉 家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沈 峰 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