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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惠玲陳嘉年林楨森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羅交簡字第1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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