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羅交簡字第2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羅交簡字第2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