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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惠玲陳嘉年林楨森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林 楨 森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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