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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字第36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交簡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酒醉程度、所生危險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聲請並經被告同意如主文所示之刑度為妥適,且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各款所列情狀,爰依檢察官聲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檢察官請求科刑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字第36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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