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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羅簡附民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惠玲辜漢忠陳映佐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羅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簡字第363號被告甲○○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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