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羅簡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羅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簡字第363號被告甲○○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