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麥夏萌
- 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扶助律師)
- 相對人
- 管光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羅補字第16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覆議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得以釋明。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其訴並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