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廖傳宗
- 原告
- 廖傳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被告
- 林木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原告聲明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對所有權並無爭執,即屬不動產經界之訴,為財產權上之爭執,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77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8,590元,尚應補繳8,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