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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原告
林如燕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孔秀花即尚億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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