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華
- 訴訟代理人
- 華祥任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嵩崴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