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崔新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學賢間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有借據或得證明交付借款事實之書證,請一併提出影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學賢間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有借據或得證明交付借款事實之書證,請一併提出影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