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聲請人
麥夏萌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扶助律師)
相對人
管光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羅補字第16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覆議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得以釋明。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其訴並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