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陳有朋
- 被告
- 張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