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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確定土地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原告
廖傳宗
原告
廖傳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告
林木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原告聲明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對所有權並無爭執,即屬不動產經界之訴,為財產權上之爭執,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77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8,590元,尚應補繳8,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6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土地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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