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3號原 告 林如燕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孔秀花即尚億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