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洪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玲等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號及1404-1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二)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