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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玲等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號及1404-1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二)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