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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原告
崔新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學賢間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有借據或得證明交付借款事實之書證,請一併提出影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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