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4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翁豐榮
- 被告
- 黃火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