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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麗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侗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9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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