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
- 原告
-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郡
- 被告
- 李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