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淳
- 被告
- 蔡素如即衣湉精品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