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簡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鵬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政治
- 即被告
- 吳謙修
- 即被告
- 吳鵬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榮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46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2,500元×附圖編號A、B之面積(16.81+6.55)平方公尺+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16元×4年=302,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