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洪得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苡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洪得友、被告黃苡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羅補字第2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苡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洪得友、被告黃苡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