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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700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補字第21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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