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700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